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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摆摊者状告城管砸车 执法记录仪还原现场真相
【信息时间: 2017-09-04 13:15:17   阅读次数: 】【字号


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市容秩序进行日常巡查管控时,发现有一对夫妇在人行道上摆摊卖早点,便上前劝其离开。然而,不管执法人员怎么劝说,摆摊者老周始终拒不离开,还因此引发了一场诉讼。

“你说我占道经营,可是马路是大家的,也有我的一份啊。光嘴上说我们违法了,你们是按法律执法,你们按的是哪一条法律?你把法律条文拿出来。”面对老周的说辞,执法人员当即解答:“您违反的是《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规定要暂扣您的车,还要罚款,看你年纪大了,今天我们不扣您的东西,请您也别在这里摆摊卖东西了。”

“你把法律拿出来让我看看!”老周怒气冲冲地说。执法人员解释,《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早已颁布了,执法时不可能时刻带在身上,如果老周需要,可以回头送他一本。可是老周不答应:“你今天不把法律条文拿出来我就不走了。”

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向行政执法对象出示书面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当时正值早高峰,为了尽快恢复路面秩序,执法人员还是联系人员将《法律汇编》带到现场,本以为看到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后,老周会选择马上离开。可是,老周却说:“不行!现在拿出来太晚了,你们刚才应该先拿出来法律条文,说我哪里哪里违法了,然后再执法。我现在不走,除非我死在这里。”最终,在城管执法人员长达一个小时耐心地劝导下,老周夫妇才推着车子离开了。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到此为止了,岂料,2015年11月,时隔一年之后,老周一纸诉状将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告到了莲湖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城管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向他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14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紧接着,老周又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称执法人员砸了他的早餐车。在案件公开开庭时,老周的一群街坊邻居也纷纷赶来旁听。

老周向法庭陈述,2014年11月14日早上,他和妻子在马路边上卖小吃,城管执法人员过来要求他们马上离开,执法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动手推翻卖小吃的推车,导致稀饭和小菜都洒在了地上。老周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些照片作为证据。

城管执法人员辩称:一,原告老周在辖区内占道售卖小吃,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他离开没有任何不妥;二,老周一再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法律文件,执法人员在没有这项义务的情况下依然向他出示,但其仍拒绝离开;第三,老周所说的执法人员推翻其小吃车的情况根本不存在,从头至尾都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画面,请求法庭播放视频画面。

这段视频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法庭同意现场播放。在播放过后,旁听席上议论纷纷,“老周,这城管到底有没有砸你的小吃车啊?”“人家拍的视频上面咋没看见人家砸啥,到最后也没有扣你的车子呀。”“就是啊,老周,我看你差不多就行了,也不要太为难法官了,确实咱有一些做得不对的地方,撤诉吧。”看过执法视频,再听到街坊们的议论,老周思量之后,向法庭提出撤诉。合议庭认为,原告老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

美丽的城市环境,文明的城市秩序,离不开每位西安市民的理解与配合。这一起因为占道卖早点引发的行政执法纠纷最终由原告的撤诉而结束。城管执法人员严谨、规范的执法行为,最终赢得了老周的理解。同时,这起纠纷也应引起相关执法部门的足够重视,在执法过程必须做到合规合法,以身作则,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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